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海沧区卫计局     日期: 2018-01-23     字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省医保办、省卫计委《关于规范省属公立医院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20 号)及省医保办《关于调整公布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9 号)规定,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同时设立静脉药物配置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主要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包括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交互式远程医疗会诊等,具体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 

  (二)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仅限于三级医院开展。医院须自行购建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平台。省际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具备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条件的公立医院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具体执行价格。 

  (三)省际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由邀请的医院负责收取,并与被邀请方协商确定费用分配比例,在邀请的医院统一结算支付,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四)开展省际远程医疗服务的医院必须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按实际开展的单个项目计价,不得多个项目重复收费。医院应尊重患者的自愿选择,严格执行医院院外会诊管理制度,不得强行安排。 

  二、设立静脉药物配置费 

  静脉药物配置费仅限于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且通过省卫计委组织的专家验收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的医院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静脉药物配置费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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