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6〕1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明确项目医保属性(详见附件1)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增补项目(详见附件2)。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18年11月30日止。
我市驻厦部队、公办院校、民政和残联系统等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定价。
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1.厦门市2017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表
2.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自付费用的医疗耗材增补项目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7日